我們會絕對遵守以下守則:

我們會依據香港電訊管理局的指引發出貴公司的資料。如閣下收到客戶的通知 ,請通知我們刪除該客戶的資料,我們就不會再傳資料給該客戶。

以下是 電 訊 管 理 局 的指引:

 

電 訊 管 理 局 (電 訊 局 )不 時 接 獲 有 人 就 收 到 未 經 他 們 許 可 而 發 出 的 傳 真 廣 告 (或 有 時 稱 為 "濫 發 傳 真 ")作 出 的 投 訴 。 收 到 "濫 發 傳 真 "的 人 投 訴 這 些 傳 真 妨 礙 他 們 接 收 客 戶 的 重 要 資 料 , 並 且 浪 費 他 們 的 傳 真 紙 , 對 他 們 造 成 不 便 和 金 錢 上 的 損 失 。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(電 訊 局 長 )認 為 這 是 消 費 者 理 應 關 注 的 問 題 , 但 他 明 白 , 傳 真 通 訊 在 香 港 是 一 種 十 分 普 遍 和 有 效 的 通 訊 方 法 , 以 及 部 份 收 件 人 或 許 認 為 傳 真 廣 告 能 提 供 有 用 的 資 訊 。 因 此 , 只 要 發 出 此 類 傳 真 訊 息 的 人 遵 守 下 列 指 引 , 電 訊 局 長 無 意 禁 止 利 用 傳 真 發 送 廣 告 資 料 。

 


未 經 收 件 人 許 可 而 利 用 傳 真 線 為 自 己 的 業 務 或 第 三 者 發 送 廣 告 /訊 息 的 傳 真 線 租 戶 應 :


在 傳 真 訊 息 的 第 一 頁 用 中 英 文 列 印 發 件 人 的 姓 名 、 電 話 及 傳 真 號 碼 , 並 加 上 與 下 述 備 註 義 同 的 字 句 :

"如 果 你 不 想 收 到 本 公 司 所 發 出 的 這 類 資 料 , 請 致 電 [2xxxxxxx]或 以 傳 真 方 式 (傳 真 號 碼 : 2xxxxxxx)與 我 們 聯 絡 , 以 便 日 後 停 止 傳 送 資 料 給 你 。 "

盡 量 在 辦 公 時 間 以 外 才 傳 真 至 商 業 線 路 , 以 及 在 晚 上 10時 至 早 上 9時 以 外 時 間 才 傳 真 至 住 宅 線 路 。

把 傳 送 給 每 位 收 件 人 的 訊 息 限 制 至 小 數 量 和 簡 短 篇 幅 , 譬 如 每 天 不 超 過 兩 頁 。

備 存 要 求 日 後 不 再 收 到 類 似 傳 真 的 人 士 的 名 單 ("不 收 傳 真 "名 單 ), 並 停 止 向 名 單 所 載 列 的 傳 真 號 碼 傳 送 這 類 傳 真 。 該 份 "不 收 傳 真 "名 單 應 包 括

在 電 訊 局 網 頁 (http://www.ofta.gov.hk) 所 備 存 的 中 央 "不 收 傳 真 "名 單 內 的 記 項 ; 以 及曾 與 發 送 人 聯 絡 要 求 載 入 "不 收 傳 真 "名 單 內 的 傳 真 線 路 使 用 人 的 號 碼 。

租 用 直 接 促 銷 名 單 的 公 司 如 接 獲 "不 收 傳 真 "的 要 求 , 應 向 擁 有 該 份 名 單 的 公 司 轉 述 該 項 要 求 , 以 便 該 等 公 司 把 有 關 號 碼 載 列 於 名 單 上 ; 而 租 用 名 單 的 公 司 也 要 備 存 一 份 "不 收 傳 真 "紀 錄 , 以 免 將 來 再 把 直 接 促 銷 資 料 發 送 至 "不 收 傳 真 "的 人 士 。 至 於 透 過 分 公 司 或 特 許 經 營 模 式 經 營 的 公 司 , 各 分 公 司 應 備 存 各 自 的 "不 收 傳 真 "名 單 。